关于本公司塔式起重机型号命名的新规定
一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《塔式起重机》(标准号: GB/T 5031-2008 )中 4.2 条款( 4.2 标识:制造商应在产品技术资料、样本和产品显著部位标识产品型号,型号中至少应包含塔机的***大起重力矩,单位为吨米( t.m ) )、 3.12 条款 ( 3.12 ***大起重力矩:***大额定起重量重力与其在设计确定的各种组合臂长中所能达到的***大工作幅度的乘积 ) ,本公司对公司塔式起重机系列产品新规定产品型号如下:
二、说明:
①“常州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”简称;
② ***大起重力矩,单位为吨米( t.m );
③ ***大幅度,单位为米( m ),该项仅在合同中注出;
④ ***大幅度下的额定起重量,单位为 0.1 吨( t ),该项仅在合同中注出;
⑤ ***大额定起重量,单位为吨 (t) (注:此项仅在当合同要求与标准***大额定起重量不同时标出)。
三、标记示例:
J N140(6313)/6
常州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140 吨米塔机,合同要求上限幅度 63 米 ,在该幅度下额定起重量为 1.3 吨,合同要求该型号塔机上限额定起重量为 6 吨。
四、原本公司 QTZ40 、 QTZ50 、 QTZ63 、 QTZ80 、 QTZ125 塔机型号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依次更改为 JN50 、 JN63 、 JN80 、 JN100 、 JN140 。
五、该规定自二○ 一一年一月一日起 执行。
常州市江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